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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注意公平會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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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VS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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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日期 : 2009-06-07

告知注意公平會交易法 Empty
發表主題: 告知注意公平會交易法   告知注意公平會交易法 I_icon_minitime周五 6月 12, 2009 12:46 am

http://www.ftc.gov.tw/upload/upload/83D044_DEC.txt

案由 :美兆生活事業公司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處分案
類別名稱:處分書
年度 :83
法條 :多4-1
  基本內容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廿日
(83)公參字第六二三○七號
  副 本
台北市政府建設局
  主 旨
貴公司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定乙案,業經本會第一
三二次及第一三五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
照。
  說 明
一、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請以郵政劃撥帳號「一
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撥付本會,或逕向
本會(台北市敦化北路一五○號八樓)秘書室繳納。
二、本案罰鍰應於文到十五日內繳納,逾期拒不繳納,即依公平交易
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主任委員 王志剛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被處分人
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3)公處字第○四四號址設: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八十七號十三樓
  代表人
曹純昌 君
右被處分人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定,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
條及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前,就其應明確告知參
加人有關傳銷組織或計畫之事項,有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多層次傳
銷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處被處分人新台幣五萬元罰鍰。
三、被處分人應自本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改正其有引人錯
誤之表示,使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並將改正情形送
本會備查。
事 實
一、按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兆公司)係於八十一年四
月一日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並於當月二十五日依據多層次傳銷
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規定向本會報備,營業項目主要係推廣所
謂健康卡及銷售部分保健產品。
二、本會因受理民眾檢舉美兆公司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案,爰於八十
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派員前往美兆公司台北總公司檢查管理辦法第六條
規定應備置之書面資料,結果尚稱符合規定(檢查紀錄在案可稽),
又為進一步瞭解該公司營運狀況,爰另當場由該公司負責人曹純昌君
做成陳述紀錄在卷。另針對部分疑點,本會復請曹君於八十二年十一
月二日到會說明並做成陳述紀錄在卷。其中就該公司會員與直銷商之
加入條件,曹君表示:「會員加入條件為一直銷商推薦,繳交入會費
,A卡為三二、八○○元,B卡為二二、三○○元,即成為會員。而
欲成為直銷商,亦須一合格直銷商的推薦,購買一千三百元包含一年
期雙月刊之基本資料袋,即取得直銷商資格,擁有推薦他人加入之權
利。」(見曹君到會陳述紀錄)。
三、惟查在美兆公司提供給參加人之「美兆生活事業」手冊中,有關
其傳銷制度介紹「如何成為美兆人」乙節之1.(第二十、二十一頁)
「加入美兆會員」除說明如何申請加入美兆會員之手續外,另有圖示
加入美兆會員為加入美兆直銷商之前一步驟,復見同節之2.(第二十
四頁)說明:「在您成為美兆會員之後,享受完善的健康檢查服務,
而保有健康的生活時,您是否也願意將這份福祇分享給周遭親朋好友
呢?美兆誠摯地邀請您也加入美兆直銷商的行列,......。」綜合前
述圖示及說明文字,一般人當會認為若要成為美兆公司直銷商,需先
成為美兆會員,即需先購買該公司之健康卡。
理 由
一、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
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前,應詳實告知有關該事業之傳銷組織或
計畫等事項,不得有虛偽、隱瞞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有關參加人之加
入條件,為多層次傳銷事業傳銷計畫之一部,自應於參加人加入前,
詳實告知參加人。
二、被處分人雖稱該公司之參加人事實上亦可不購買健康卡,而僅繳
一千三百元資料袋及雙月刊費用為純直銷商身分,惟自該公司與參加
人締結之「美兆生活事業健康卡(會員)申請書」、「美兆生活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直銷商申請書暨契約書」中,均未見該項說明。又查被
處分人提供給參加人之「美兆生活事業」手冊中有關其傳銷制度介紹
「如何成為美兆人」乙節之圖示及說明文字,顯示若要成為美兆公司
直銷商,需先成為美兆會員,即需先購買該公司之健康卡,證之被處
分人向參加人所收取入會費(A卡為三二、八○○元,B卡為二二、
三○○元),即含直銷商之費用在內,(有被處分人與其參加人實際
締結之「美兆生活事業健康卡申請書」為證),足證被處分人於其參
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前,就有關參加人可選擇不購買健康卡,
而僅繳一千三百元資料袋及雙月刊費用為純直銷商之規定,並未詳實
告知而有引人錯誤之表示,縱被處分人稱該公司純直銷商身分者,在
截至八十二年底止會員總數二萬三千八百餘人中,有一千八百八十三
人,然亦不足證明被處分人已盡該項告知義務,故已不符多層次傳銷
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
計畫前,應告知傳銷組織或計畫等事項,不得有引人錯誤之表示之規
定。
三、綜上論結,被處分人核屬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
規定,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王志剛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五 
月  二 十 日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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